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新法执字第93号
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祺鸷,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丰勤,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化县上梅镇园艺场村第八组村民小组五号,身份证号:432524196807020019。
被执行人伍晚霞,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上梅镇园艺场村第八村民小组五号,身份证号:432524197311280964。
被执行人罗兵东,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上梅镇城西路贸易区36号,身份证号:432524197701164318。
被执行人粱全君,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荣华乡易龙村第八村民小组12号,身份证号:432524198706283230。
本院在执行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丰勤、伍晚霞、罗兵东、梁全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丰勤涉嫌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财产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新化县人民法院(2012)新法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罗武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胡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