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冷民二初字第37号
原告伍斌,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长江化肥(湖南)有限公司(下称长江化肥)
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瓦窑湾。
法定代表人朱成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朱成保,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株洲市海达集团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株洲海达)。
住所地湖南省攸县城关镇西阁庵。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斌诉被告长江化肥、朱成保、株洲海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斌以被告朱成保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为避免本案审理延后为由,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成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伍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斌撤回对被告朱成保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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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蔡振华
人民陪审员 李颜玲
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阳瑾丽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