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316号
原告葛某甲,女,1980年10月26日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农民。
被告陈某甲,男,1978年3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甲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甲以与被告陈某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葛某甲负担。
审 判 员  谷晓玲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陈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