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浦江金龙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元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云奇。
原审第三人周加行。
上诉人浙江省浦江金龙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云奇、原审第三人周加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2)潭民一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省浦江金龙建设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廖云奇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省浦江金龙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省浦江金龙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475元,减半收取3238元,由上诉人浙江省浦江金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小平
审 判 员 唐 逊
代理审判员 曾波毅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尧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