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雨法民二初字第11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湘潭市韶山中路1号。
负责人许青,行长。
被告蒋靖,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告蒋靖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发出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但原告至期限届满之日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告谢红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伍建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 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