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字第00777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供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长沙胶鞋厂。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长沙供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长沙胶鞋厂供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的(2012)开民二初字第04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长沙胶鞋厂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长沙胶鞋厂银行存款人民币3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余志顺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龚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