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字第00371号
申请执行人戴某某。
被执行人赵某某。
被执行人肖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戴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肖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03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某某、肖某某、王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某某、肖某某、王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余志顺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龚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