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长县执字第31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辉,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执行人谢菊连,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执行人谭小平(系谢菊连的丈夫),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3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辉、谢菊连、谭小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张辉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款1615225元及违约金6460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由被执行人谢菊连、谭小平对被执行人张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三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5170元、执行费19198元。逾期,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辉、谢菊连、谭小平的银行存款175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辉、谢菊连、谭小平的应得收入1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