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天民初字第1371-1号
原告湖南旺德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万家丽中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于建初,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肖春辉,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允歆,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温石林,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旺德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建初、肖春辉、刘允歆、温石林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湖南旺德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于建初、肖春辉、刘允歆、温石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价值相等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旺德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告于建初、肖春辉、刘允歆、温石林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利华
人民陪审员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宋国英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