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张中民三监字第2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张家界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张家界市天门路8号。
法定代表人姚媛贞,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桂林,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屈先刚,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740329361ⅹ,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代理人朱胜辉,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张家界市人民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屈先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家界市人民医院的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京
审 判 员  汪云辉
代理审判员  向 源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邓海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