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255号
原告杨某甲,女,1982年1月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桑植县人。
被告彭某甲,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桑植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判员 邓汉军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蒋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