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岳执字第00526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兰再新,现。
被执行人全春艳,现。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岳民初字第03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要求二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再新、全春艳的银行存款469357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46935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 亮
审判员 毛万兵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赵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