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湘平法刑初字第126号
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江,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平江县人,住平江县。因本案于2013年3月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平检刑诉(2013)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付某、被告人袁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3月,被告人袁江在自己家中先后多次贩卖毒品冰毒(掺和麻古)给吸毒人员徐某和何某,总计贩卖冰毒0.6克。2013年3月6日,平江县公安局干警抓获被告人袁江,查获冰毒1.1898克(净重)、麻古3粒,净重0.3306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2月20日下午,被告人袁江在自己家中贩卖约0.1克冰毒给徐某,价值100元;
2、2013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袁江在自己家中贩卖约0.1克冰毒给徐某,价值100元;
3、2013年3月1日上午,被告人袁江在自己家中贩卖约0.1克冰毒给徐某,价值100元;
4、2013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江在自己家中贩卖约0.1克冰毒给何某,价值100元;
5、2013年3月1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袁江在自己家中贩卖约0.1克冰毒给何某,价值100元;
6、2013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袁江在自己家中贩卖约0.1克冰毒给何某,价值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江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查获的毒品照片;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详单等书证;证人徐某、何某和童某的证言;被告人袁江的供述;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袁江的刑期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永红
审判员 王响槐
审判员 张占南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艾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