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娄中刑执字第669号
罪犯阳海华,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以(2010)新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阳海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3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阳海华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阳海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阳海华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阳海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米娜
审判员  李晓叶
审判员  谢 丽
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康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