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武执字第00223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时代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波勇。
委托代理人田俊杰。
被执行人金广。
申请执行人常德时代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广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2)武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金广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常德时代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向被执行人金广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金广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1418元(执行案款59328元+诉讼费1290元+执行费8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3年2月12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另行记付为元,两项合计元,至本院指定的账户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金广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中鑫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