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资行初字第16号
原告益阳市纳诺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小梓港村石牛潭水库。
法定代表人鲁光辉。
被告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付志斌,局长。
原告益阳市纳诺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阳市纳诺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蔚
审 判 员 魏少敏
人民陪审员 杨文霞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