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武民初字第00483号
原告:贺用伍
委托代理人:蒋和清
被告:常德兴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旷凯成
被告:旷凯成
原告贺用伍与被告常德兴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旷凯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用伍诉称,2010年9月,两被告雇请原告为其经营的常德兴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油漆涂饰,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34800元油漆工资未付,被告于2012年7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款34800元的欠条,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分文,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装修工资34800元及迟延给付的利息;判令两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本案后,原告贺用伍不能提供被告常德兴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旷凯成的准确送达地址,且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两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贺用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顾登忠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