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武执字第00228号
申请执行人胡桂初。
被执行人彭明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19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彭明群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彭明群于本通知生效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明群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明群银行存款34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光炯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