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岳执字第00389号
申请执行人潘国俊,男,192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潘中金,男,1952年8月18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岳莲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潘中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中金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三天内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潘中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中金银行存款245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凤鸣
审判员 陈建国
审判员 刘 萍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