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324号
原告彭某甲,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桑植县人。
被告钟某甲,女,1984年12月4日出生,白族,农民,湖南省桑植县人。
原告彭某甲与被告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甲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甲在得知被告钟某甲怀孕后,考虑到被告钟某甲与孩子的健康,与被告钟某甲已案外达成和解,原告彭某甲以此为由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甲承担。
审 判 员  肖翰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孙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