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永冷民初字第487号
原告周XX,女,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丁筱明,江西省宜春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周X彬,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周X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员  邓国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蒋雄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