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浏执字第151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家喜。
被执行人蔡桂娥。
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家喜、蔡桂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浏民初字第2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12月25日前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家喜、蔡桂娥银行存款人民币50525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伟武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廖共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