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资行初字第10号
原告龙桃芝,女,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代理人黄立波,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付志斌,局长。
原告龙桃芝不服被告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桃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蔚
审 判 员  魏少敏
人民陪审员  杨文霞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