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望执字第263-1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格力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怡华街132号。
法定代表人:徐予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包装大厦A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刘奇特,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珠海格力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3日作出的(2012)长仲裁字第87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4月27日本院依据申请人珠海格力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本案,2013年5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2013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珠海格力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号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健成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谭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