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天执字第844号
申请执行人张铁,男。
被执行人姚友良,男。
被执行人邱基林,男。
被执行人姚再良。
被执行人余利芝,女。
被执行人李惠文,女。
上述申请人张铁与被执行人姚友良、邱基林、姚再良、余利芝、李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2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0)天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93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天执字第8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周辉跃
执 行 员  聂洪祥
执 行 员  袁 勇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