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沅民二初字第302号
原告刘正青,男,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略。
负责人**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青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余清香
人民陪审员 曹宏波
人民陪审员 赵 平
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钟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