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望民初字第00809号
原告高建刚,男。
被告湖南省彩峰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袁家铺镇金和村。
法定代表人张秉煌,负责人。
被告张秉煌,男。
被告龙特兰,男。
被告鲁庆,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刚诉被告湖南省彩峰印务包装有限公司、张秉煌、龙特兰、鲁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建刚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秦相会
审 判 员  孙莉萍
人民陪审员  李铁珍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黄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