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天民初字第39号
原告谢海军,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星,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七一路。
法定代表人周慧,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谢海军与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利华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海军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海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0元,减半收取237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750元,由原告谢海军承担。
审 判 员 王利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