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岳执字第0061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志凯。
委托代理人张波浪。
被执行人张迎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行征终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迎新应腾空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10栋103号房屋并交付建设单位拆除,但被执行人张迎新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张迎新腾空其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10栋103号的房屋,并交付建设单位拆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波
审判员 蔡亨松
审判员 万 彪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