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浏执字第00057号
申请执行人李春芳,男。
被执行人谢良旭,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芳与被执行人谢良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良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芳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浏民初字第02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