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浏民初字第1599号
原告浏阳市天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浏阳河路48号。
被告廖长初,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受理浏阳市天运劳务有限公司与廖长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浏阳市天运劳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申请缓交及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浏阳市天运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彭睿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