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望执字第19-1号
申请执行人徐鹏。
被执行人龙干军。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望民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于2013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龙干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干军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龙干军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干军的银行存款21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健成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