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长县执字第394号
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
被执行人窦平年。
被执行人新疆巨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霞,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窦平年、新疆巨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0000元,并支付本案执行费3650元,但被执行人窦平年、新疆巨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窦平年、新疆巨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5365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2536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