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长县执字第36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海县鑫德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318省道西侧21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王洪,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海县鑫德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于2012年3月30日查封了被告福海县鑫德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牌照号为新H×××××大型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FCDKF6P0B1007239)、新H×××××大型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FCDKF6P5B1007169)、新H×××××大型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FCDKF6P6B1007200)新H×××××大型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FCDKF6P6B1007231)、新H×××××大型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FCDKF6P4B1007177)、新H×××××大型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FCDKF6P9B1007126)、新H×××××大型汽车(车辆识别代号:JALX9F4Y5B7010040)。并在新疆阿勒泰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产权查封手续。本院于2012年8月6日以(2012)长县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将该案审结,根据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以上七台大型汽车均被判决由被告福海县鑫德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给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并要求协助办理好上述车辆的产权证照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福海县鑫德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牌照号分别为新H×××××(车辆识别代号:LFCDKF6P0B1007239)、新H×××××(车辆识别代号:LFCDKF6P5B1007169)、新H×××××(车辆识别代号:LFCDKF6P6B1007200)新H×××××(车辆识别代号:LFCDKF6P6B1007231)新H×××××(车辆识别代号:LFCDKF6P4B1007177)、新H×××××(车辆识别代号:LFCDKF6P9B1007126)、新H×××××(车辆识别代号:JALX9F4Y5B7010040)七台大型汽车的查封。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