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935号
申请执行人蒋楚良,男,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湘阴县静河乡合兴村三组。
被执行黄泽良,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榔黎镇土岭社区居委会枯塘组590号。
被执行人杨检红,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沙县。
申请执行人蒋楚良与被执行人黄泽良、杨检红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8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2012年12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泽良、杨检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黄泽良在2012年12月20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蒋楚良借款本金60000及利息2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杨检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泽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4000元,另查明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申请执行人蒋楚良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长县执字第935号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