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祁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某某银行。
法定代表人刘国富,理事长。
被申请人蒋某某,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申请人江某某,女,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63********。系蒋某某妻子。
被申请人蒋某,女,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浯溪镇平安路59号,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5********,蒋某某之女。
被申请人蒋某1,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9********,系蒋某某之子。
2013年5月21日,申请人某某银行就被申请人蒋某某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拍卖或变卖四被申请人抵押物实现担保物权。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
经审理,2009年6月20日,被申请人蒋某某以进货为由向申请人贷款70万元,约定月利率8.7‰,约定借款2012年6月17日到期。被申请人蒋某某、江某某、蒋某、蒋某1与申请人就该借款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将四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祁阳县浯溪镇平安路59号的房屋用做抵押。双方约定了抵押范围为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与四被申请人就抵押房屋在祁阳县房产管理局进行了抵押登记,申请人取得他项权证。贷款逾期后,被申请人未予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申请人与四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合法,该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拍卖、变卖蒋某某、江某某、蒋某、蒋某1所有的坐落在祁阳县浯溪镇平安路59号的房屋一座(第一层房屋所有权人为江某某,所有权证号为祁房浯字第200001225号;第二层房屋所有权人为蒋某某,所有权证号为祁房共字第200000808号;第三层房屋所有权人为蒋某某,所有权证号为祁房浯字第200001314号,共有权人为江某某,共有权证号为祁房共字第200000917号;第四层房屋所有权人为蒋某某,所有权证号为祁房浯字第200001327号,共有权人为蒋某、蒋某1,共有权证号为祁房共字第200000919-920号;第五层房屋所有权人为江某某,所有权证号为祁房浯字第200001227号,共有权人为蒋某、蒋某1,共有权证号为祁房共字第200000834-833号。上述房屋土地使用证号为祁国用(2012)第2303号,土地使用权人为蒋某某,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申请人对所得款项在借款7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爱国
审 判 员  杨艳萍
审 判 员  韩 丁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艺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