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桑法执(民)字第13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和平路。
负责人田仲和,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熊隆斌,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白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樊文涛,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白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职工。
被执行人谭永,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白族,湖南省桑植县人,职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桑法民二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谭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谭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谭永在桑植县竹叶坪信用社账号中的存款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覃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