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浏执字第00490号
申请执行人陈梦玄,女,汉族。
被执行人浏阳市艺术学校。
法定代表人罗传良,校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未终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艺术学校银行存款人民币160898.2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园静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映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