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桃行执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代码00643046-6,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漳江中路054号。
法定代表人曾拥军,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朱某某。
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朱某某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的桃工商案处字(2012)第120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桃工商案处字(2012)第12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某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从事树脂油漆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程序合法,处罚决定已经生效且已过自动履行期限。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桃工商案处字(2012)第12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桃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桃工商案处字(2012)第120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世龙
审判员 张治中
审判员 陈晓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