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
27/5-13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83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橙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郑文立,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启达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渔场。
法定代表人雷郴灵,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芙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启达会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启达会展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启达会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启达会展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8402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启达会展有限公司的价值184025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周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