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字第0065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
负责人胡某,该行长长。
被执行人许某某。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8日做出的(2012)开民二初字第3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许某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某某收入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曹慧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邱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