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武执字第337-6号
申请执行人张正春。
被执行人常德市长青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春球。
被执行人杨春球。
被执行人黄友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正春与被执行人常德市长青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青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依法追加长青公司股东杨春球、黄友春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发出执行裁定书,要求杨春球、黄友春向申请执行人张正春清偿债务本金173350.28元及利息,但三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春球、黄友春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俊
代理审判员 盛辉
代理审判员 许鹏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