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桂阳法少民初字第180号
原告雷某某,女,汉族。
被告苏某某,男,汉族。
本院于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刘艳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水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