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楼民城初字第62号
原告付临辉,身份证号××,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
委托代理人肖湘岳,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华南,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乐安,身份证号××,男,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临辉诉被告简乐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临辉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依法办理缓、减、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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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冯剩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