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益法民二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盛美钧.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斌.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俐、蔡瑛,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中林俐为特别授权,蔡瑛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蒂科.
委托代理人樊贤良,益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刘蒂科与被告盛美钧、廖斌、廖飞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益赫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盛美钧、廖斌、廖飞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廖斌及盛美钧、廖斌、廖飞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俐、蔡瑛,被上诉人刘蒂科的委托代理人樊贤良到庭参加了诉讼。二审庭审后,廖飞雄死亡。
本院认为,刘蒂科书面申请追加廖飞雄为共同被告,未向法院提交以廖飞雄为被告的补充诉状,亦无证据证实一审法院将刘蒂科对廖飞雄的诉讼请求告知了廖飞雄,原审程序违法。因廖飞雄二审中已死亡,应查明廖飞雄的继承人是否放弃对廖飞雄继承廖益民遗产范围内的财产继承权,确定本案的诉讼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2)益赫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曾艳红
代理审判员  刘德芳
代理审判员  彭 青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