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字第687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执行人钟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永州市冷水滩区蔡市路1号。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2)开执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钟某某、王某某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钟某某、王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夏记香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龚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