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洪法民一初字第191号
原告杨某,女。
被告傅某某,男。
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傅某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原告杨某以被告傅某某下落不明起诉到本院,被告傅某某实际在洪江区居住,并在收到原告诉状后以其住所地在洪江为由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洪江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洪江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袁 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莫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