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洪法刑初字第25-2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甲,化名“李某某”,无业。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l2年9月24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本院审理的被告人孙某某、范某乙、范某甲、龙某甲、龙某乙、吴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中,经查明:被告人范某甲自2012年2月至2012年6月从事网络传销期间与其父亲范某乙非法获利33187243.8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人范某甲在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纪元分理处6228480170255494719帐户的存款人民币3590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圣怀
审 判 员 蒋人进
人民陪审员 杨胜德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