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228-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春华建筑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大道东、开元路北尚城A栋1401、1402号。
法定代表人阳菊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贵根。
被执行人刘湘楚。
申请执行人长沙春华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贵根、刘湘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4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周贵根名下的位于长沙县星沙镇皮具市场7、8号(权证号为:长房权证星沙字第××号)的房屋一栋。2013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长沙春华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周贵根所有的位于长沙县星沙镇皮具市场8栋7、8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