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长县执字第13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和一加气混凝土砌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暮云镇暮云村(长沙高果糖厂内)。
法定代表人毛锡勋,总经理。
被执行人谢碧芝,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市和一加气混凝土砌块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谢碧芝254782.4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10元及执行费3720元。但被执行人长沙市和一加气混凝土砌块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和一加气混凝土砌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宏伟